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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与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沙沙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苏XX与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3民初3623号

  原告:苏XX,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长春,河北XX律师。

  被告:程X,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沙沙,河北XX律师。

  原告苏XX与被告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苏XX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苏XX负担。

  审判员  韩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峥


  • 2019-10-18
  • 易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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