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XX与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3民初3623号
原告:苏XX,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长春,河北XX律师。
被告:程X,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沙沙,河北XX律师。
原告苏XX与被告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苏XX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苏XX负担。
审判员 韩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