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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妨碍公务罪数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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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陈某在诈骗罪中公诉机关认定为主犯,但经过辩护法院认定为从犯,量刑低于三年以下,而妨害公务罪也因被告有特殊情况,也获得降低刑期,最后数罪并罚也只有三年,家属也很满意。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XX。

  被告人钟X,无业。2019年2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陈XX,无业。2019年2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李XX,无业。2019年2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X,江苏XX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XX以澄检诉刑诉(2019)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李XX犯诈骗罪,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XX指派检察员吉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陈XX、李XX及辩护人方XX、沈X、许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XX指控:

  一、诈骗

  2010年以来,“天津XX公司”诈骗组织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江阴市登记设立多个据点,诈骗组织成员经事先合谋,通过使用女性头像QQ查找男性被害人QQ加好友,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聊天,在网络上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以获取信任,然后谎称家人或本人生病、探望被害人没有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A级老总、B级老总、C级宿舍长、D级业务员、E级业务员。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钟X于2010年7月,经他人介绍,在浙江省嘉兴市加入“天津XX公司”诈骗组织,后于2010年11月离开,又于2012年12月份在浙江省杭州市再次加入该诈骗组织。被告人钟X于2013年升任该组织C级宿舍长,于2014年12月左右升任该组织B级老总。被告人陈XX于2013年初,经他人介绍,在浙江省嘉兴市加入“天津XX公司”诈骗组织,于2015年8、9月份升任C级宿舍长,于2015年8、9月份升任B级老总。被告人李XX于2012年3月,经他人介绍,在浙江省嘉兴市加入“天津XX公司”诈骗组织,于2015年1月升任C级宿舍长,于2016年11月份升任B级老总。

  被告人钟X于2016年5、6月,将被告人陈XX、李XX等人负责管理的诈骗团伙成员转移至江苏省江阴市、常州市等地继续从事诈骗活动。被告人钟XX封为A级老总,被告人陈XX、李XX等人先后负责管理成X、胡X、曾X、欧X、王XX、张XX、刘X等(均已判决)C级宿舍长,上述C级宿舍长负责管理袁某、陈XX、李XX、郭X、林X、王XX(均已判决)、朱X、金X(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上述人员各司其职,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从事诈骗活动,对江阴市的王XX、周XX等1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得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4828.66元。

  被告人钟X、陈XX、李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妨害公务

  被告人陈XX于2019年2月18日18时34分许,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黄金山XX易XX,采用脚踹等手段抗拒民警抓捕,致使民警张XX右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XX因外伤致右手小指远节指骨基底部骨折,伴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X、陈X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伙同他人采用电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X、陈XX、李XX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X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并予以两罪并罚。被告人钟X、陈XX、李XX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分别判处。

  被告人钟XX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陈XX当庭对指控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关于指控的妨害公务罪,民警在执行过程中虽已向其核对身份信息并亮明警察身份,但由于其一时未反应过来,心里恐慌,出于本能进行反抗,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李XX当庭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钟X的辩护人方XX当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钟X对诈骗组织的管理较为松散,业务员诈骗所得并未全部收入囊中,而是按照相应比例分配给其他同案犯;2、系坦白;3、系初犯、文化程度较低,受经济利益驱使走上犯罪道路;4、认罪态度良好,愿意退出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钟X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沈X当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一、诈骗罪。1、系坦白,认罪悔罪;2、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损失均已挽回;3、在组织犯罪中受被告人钟X的指挥,实际地位作用相对较小。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XX虽有妨害公务的事实,但民警在实施抓捕时出示材料时间较短,被告人本人是高度近视,从而对民警身份有所怀疑,被告人的弟弟当时亦打110报警,事后被告人已向受伤民警道歉,悔罪表现明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XX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许X当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2、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地位作用相对于其他二被告人较小;3、当庭自愿认罪;4、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XX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10年以来,“天津XX公司”诈骗组织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江阴市登记设立多个据点,诈骗组织成员经事先合谋,通过使用女性头像QQ查找男性被害人QQ加好友,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聊天,在网络上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以获取信任,后谎称家人或本人生病、探望被害人没有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A级老总、B级老总、C级宿舍长、D级业务员、E级业务员。组织成员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钟X于2010年7月在浙江省嘉兴市加入“天津XX公司”诈骗组织,于2010年11月离开,又于2012年12月份在浙江省杭州市再次加入,并于2013年升任该组织C级宿舍长,于2014年12月左右升任B级老总。被告人陈XX于2013年初在浙江省嘉兴市加入该诈骗组织,于2014年底升任C级宿舍长,于2015年8、9月份升任B级老总。被告人李XX于2012年3月在浙江省余姚市加入该诈骗组织,于2015年1月升任C级宿舍长。

  被告人钟X于2016年5、6月,将被告人陈XX、李XX等人负责管理的诈骗团伙成员转移至江苏省江阴市、常州市等地继续从事诈骗活动,并脱离原诈骗组织,自封为A级老总。被告人陈XX仍担任B级老总,被告人李XX于2016年11月升任B级老总。A级老总负责统收业务员诈骗所得并进行分配,同时指导B级老总管理组织内的成员。三被告人在管理该诈骗组织期间,组织内成员对被害人吴XX、陈XX、龙X、王XX、周XX等1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得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4800余元,被告人钟X、陈XX、李XX分别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27000元、1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业务员袁某于2018年2月至8月期间,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吴XX人民币7743.21元。案发后,袁某已退赔被害人吴XX全部经济损失。

  2、业务员陈XX于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陈XX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030.47元。案发后,被告人陈XX及同案人员已共同退赔被害人陈XX全部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陈XX退赔人民币10050元。

  3、业务员朱X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分别骗得被害人龙X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72.96元、李XX人民币2331.42元。案发后,朱X已退赔被害人龙X、李XX全部经济损失。

  4、业务员李XX于2018年11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分别骗得被害人焦X人民币900元,被害人钟X人民币572元,被害人吴X乙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李XX已退赔前述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5、业务员林X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分别被害人周X乙人民币22294元、钟X乙人民币2673.93元、董X人民币2490.73元、王X丁人民币200元。案发后,林X已退赔前述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6、业务员郭X于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王XX人民币13332.01元。案发后,郭X已退赔被害人王XX全部经济损失。

  7、业务员王XX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伙同其他业务员,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魏X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480.37元。案发后,王XX已退赔被害人魏X全部经济损失。

  8、业务员金X于2018年10月期间,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董X人民币1179元。案发后,同案人员刘X已代为退赔被害人董X全部经济损失。

  9、宿舍长刘X于2018年7月至9月期间,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王XX人民币合计4479元。案发后,刘X已退赔王XX全部经济损失。

  10、业务员张XX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周XX人民币合计1949.56元。案发后,张XX已退赔被害人周XX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钟X、陈XX、李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钟X、陈XX、李XX家属分别自愿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16950元、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X、陈XX、李XX均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手机截图、退赃转账截图及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XX、焦X、钟X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袁某、陈XX、朱X、李XX、郭X、林X、王XX、朱X、金X、刘X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妨害公务

  被告人陈XX于2019年2月18日18时30分许,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黄金山XX“易XX”门口,在便衣民警出示警官证及在逃人员登记表,并对其核对身份信息、拷上手铐之后,仍采用脚踹等方式抗拒民警抓捕,致使民警张XX右手受伤。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XX因外伤致右手小指远节指骨基底部骨折,伴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病例资料、伤势照片等书证,被害人张XX的自述材料,广东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沈X就妨害公务罪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XX供述及被害人张XX自述能够印证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陈XX过程中已依法履行相关手续,被告人陈XX在此情况下仍暴力抗击抓捕,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XX事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理,故对相关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陈X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诈骗组织,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X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予以两罪并罚。被告人钟X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违法所得,对其所犯诈骗罪予以减轻处罚,对所犯妨害公务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X、李XX犯诈骗罪,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但在指控的诈骗罪中,被告人钟X作为A级老总负责统收业务员诈骗所得并进行分配,对诈骗所得具有独立决定权,同时指导B级老总被告人陈XX、李XX管理组织内的成员,被告人陈XX、李XX协助被告人钟X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为主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辩护人方XX、沈X、许X分别提出对被告人钟X、陈XX、李XX犯诈骗罪从宽处理的理由和意见,经查,符合案情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退缴在案的被告人钟X、陈XX、李XX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16950元、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夏 瑾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人民陪审员  许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丁XX

  书 记 员  黄XX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2019-09-09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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