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XX,女,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1998年6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3年3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5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潘XX,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在江阴市XX公司工作,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2001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9年5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X,江苏XX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9〕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XX、潘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XX、潘XX及辩护人张XX、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XX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潘XX共同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汤XX负责纠集赌客、抽庄风,被告人潘XX寻找、提供部分场地、借款给赌客参赌,先后在江阴市云亭街道XX、徐霞客镇同鑫生态园、云XX集团原XX厂办公室、云亭街道袁家桥22号南XX、云亭街道中XX、云亭街道太平路26号北XX弄堂内开设“二八杠”赌场15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22500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汤XX、潘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XX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XX、潘XX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汤XX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潘XX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劣迹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赵X、陶X、吕X、谭X、葛X、那X、钱X、黄X、沈X的证言及被告人汤XX、潘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汤XX、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汤XX的辩护人张XX提出,被告人汤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XX的辩护人沈X提出,被告人潘XX系从犯,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汤XX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2500元,现扣押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XX、潘XX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款已退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汤XX、潘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汤XX、潘XX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能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成志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