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XX与沙XX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莱州市XX
案 号: (2017)鲁0683民特499号
案 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裁判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莱州市XX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特499号
申请人:姚XX,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升,山东XX律师。
申请人:沙XX,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姚XX与沙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12月7日经莱州市文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沙XX给付姚XX劳动报酬款3767元,款于2017年12月20日前付清;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姚XX与沙XX于2017年12月7日经莱州市XX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