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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银行代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充分利用诉前保全促成还款和解

  • 合同事务
  • 2019)鲁0683民初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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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多方查找并第一时间查封了对方当事人有关财产,促成对方积极还款,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莱州市XX石材厂莱州市XX司、莱州市XX公司、王XX、黄XX、孙XX、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鲁0683民初2257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15日

  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2257号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光州西XX。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升,山东XX律师。

  被告:莱州市XX石材厂,住所地:莱州市XX。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被告:莱州市XX司,住所地:莱州市XX。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被告:莱州市XX公司,住所地:莱州市XX。

  法定代表人:邵XX,总经理。

  被告:王XX,男,汉族。

  被告:黄XX,女,汉族。

  被告:孙XX,男,汉族。

  被告:邵XX,男,汉族。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莱州市XX石材厂、莱州市XX司、莱州市XX公司、王XX、黄XX、孙XX、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8.62元,减半收取计5634.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 2019-07-15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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