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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沪0110刑初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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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10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韩时骏、胡X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韩时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X驾驶号牌为沪FG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杨浦区彰武XX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彰武路阜新XX西约30米处时,与正常行驶的王X驾驶的号牌为沪B8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后李X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经检验,被告人李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50mg/100ml,属于醉酒。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评估,号牌为沪B8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1,354元,号牌为沪FG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8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X赔偿王X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王X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人金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驾驶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X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X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X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陈望见证下签字具结。审理期间,李X交纳钱款用于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X依法应予处罚。李X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X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X


  • 2019-02-25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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