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04刑初10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陈X,上海XX律师。
辩护人韩时骏,上海XX律师。
被告人陈X被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30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7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韩时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X利用在心动网络公司担任游戏策划师的工作便利,超越权限进入公司运营的《仙xx说RO:守xxxx爱》游戏服务器,添加相关操作指令,秘密获取游戏道具。嗣后,陈X通过上述指令为其他游戏玩家获取道具,非法牟利达人民币4.1万元。同年10月27日,陈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案件接报回执单、到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屏、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司法鉴定书、证人张1、何某某、张X2的证言及被告人陈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X退缴涉案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陈X系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陈X: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戚 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