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7民初11826号
原告:深圳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某,上海市XX律师。
被告:李XX,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悦,广东XX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入职时间:2015年11月13日,工作岗位:企划部企划主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合同期限为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和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3日的两份合同。
工资构成及发放情况:根据工资条显示,被告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组成,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休产假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2500元/月。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总表显示,被告2017年11月开始的结构工资为12800元。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原因:原告主张根据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但被告正处于怀孕期间,应当顺延至被告修完产假当日终止劳动关系,即2018年2月15日。被告主张其产假后仍有上班,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5日,共出勤7天。原告则认为被告上述期间虽有上下班打卡,但并未完成原告交办的工作(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提起仲裁申诉时间:2018年3月12日。
庭审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关于产假工资差额,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支付被告的产假工资是否应包含绩效工资。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产假工资时,应为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公司,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故应包含绩效工资在内。
原告与被告曾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正值被告产假期间,故按法律规定,该份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产假结束时终止,即2018年2月15日。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于2018年2月22日开始上班,之后未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2018年2月16日起至离职之日止即2018年3月3日期间内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胜诉比例,原告应依法向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二、原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
三、原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四、原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3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五、原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律师费3000元。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X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