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翟X、鲍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8民终1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时骏,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X,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XX,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翟X、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潘XX
审判员 孙XX
审判员 朱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岳玥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