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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翟X、鲍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苏08民终15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时骏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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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XX与翟X、鲍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8民终1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时骏,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X,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XX,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翟X、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潘XX

  审判员  孙XX

  审判员  朱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岳玥

  书记员杨柳


  • 2018-07-13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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