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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沪0112民初19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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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时骏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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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2民初19765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时骏,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XX。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诉讼中,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汪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怡雯


  • 2018-06-29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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