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2民初19765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时骏,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XX。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诉讼中,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汪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