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2民初2360号
原告:长*佳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XX金峰镇胪峰大道佛塔洋XX。
法定代表人:周XX,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系公司员工),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XX。
被告:王*,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张X,福建XX律师。
原告长*佳XX公司与被告王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长*佳XX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佳XX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佳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长乐佳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