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长*佳XX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雅琪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2民初2360号

  原告:长*佳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XX金峰镇胪峰大道佛塔洋XX。

  法定代表人:周XX,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系公司员工),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XX。

  被告:王*,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张X,福建XX律师。

  原告长*佳XX公司与被告王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长*佳XX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佳XX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佳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长乐佳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XX


  • 2019-08-19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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