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04刑初38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X。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天津XX律师。
案情简介:
AX系公司员工,系销售岗位,该公司涉及到销售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的使用权的销售,AX将一块区域销售给了B某,并进行装修使用,由于B某对这块区域自己不能完全使用,遂AX又将其中一块区域出租给C某,后因环保的要求停工,C某报案诈骗,AX因涉嫌诈骗罪被抓。
办案经过:
AX家属委托笔者,为AX进行辩护,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AX,详细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根据AX的描述,其根本就不是诈骗,自己也没有诈骗的故意。承办律师注意到这个主要的辩护点。AX并没有虚构事实,他们之间是签了合同,也有标的物的存在。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第一,AX不存在诈骗的故意,第二,其与C某之间有订立合同,第三,只是因为环保的原因,合同未能履行,AX未能及时退款,仅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结果:
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最终认定AX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
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刘伟律师辩护团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均是刑事诉讼专业型律师,实战经验丰富,争取当事人利益做大化,是刘伟律师团队的理念。
此类案件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分,一个重罪一个轻罪,如果不能把握两者的区别很会当事人带来不好的结果,可能会受到重罚。所以,承办律师在整个案件当中,据理力争,当事人获得了轻罪的处罚。
审 判 长 李之圣
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