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X年X月XX日生于潍坊市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潍坊市XXX。2005年3月3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4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飞,山东XX律师。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一部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检察官助理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陈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2月26日凌晨、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XX伙同范X(已判决)两次驾车窜至高密市阚家镇双羊社区益康XX偷走被害人王X的鸡、鹅共计6只。
2、2019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XX伙同范X(已判决)驾车到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街办保太官庄村北XX,偷走被害人白X的2只公鸡、4只母鸡。
3、2019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XX伙同范X(已判决)驾车先后到潍坊市坊子区XX武兰村偷走被害人崔X家门口养殖的鸡、鹅共4只,到高密市XX偷走被害人郑X的16只母鸡、1只公鸡、3只鹅和1只狗。
4、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XX伙同范X(已判决)驾车窜至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街办东龙湾XX偷走被害人陈X家门口路北侧鸡棚内养殖的鸡、鹅共3只。
5、2019年3月9日、3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XX伙同范X(已判决)两次驾车到潍坊市坊子区XX办赵戈玉廷综合门市部门前,偷走被害人李X的白色地膜44卷、绿色地膜60卷及其他农膜、电子秤等物品。其中被盗地膜经坊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890元。
6、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赵XX伙同范X(已判决)驾车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XX内,偷走被害人丁X的2只山羊。
综上,经潍坊市坊子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地膜的价值共计人民币8890元;被告人赵XX先后六次盗窃家禽家畜共计42只。
另查明(一)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赵XX在家人陪同下约了律师(郭X)在饭店咨询自首事宜,决定吃完饭去公安机关自首,在吃饭时被昌邑市公安局饮马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另查明(二)案发后被告人赵XX积极退赃,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三)被告人赵XX于2005年3月3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4月30日减刑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各被害人出具的收到赔偿款的收据和谅解书、办案说明;同案证人范X证言;证人赵某1、赵某2、郭X证言;被害人李X、白X、郑X、崔X、陈X、丁X、王X的陈述;鉴定意见对地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XX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XX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在投案前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案发后退赃,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XX当庭提出的检举范X有其他盗窃行为的意见,经公安机关核查后未查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778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