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XX与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19)鲁0702民初699号
原告:季XX,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甜,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
负责人:吴XX,村主任。
原告季XX与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路工程款23950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4月至8月,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修理本村道路的工程,工程承接后,原告按期完成了工程内容。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239507元。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为被告修路。2011年2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修路工程款239507元,并加盖被告印章。至今,被告未予偿还。
依据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详见(2018)鲁0702财保868号卷内材料)。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施工关系成立。被告出具欠条后,理应及时支付所欠工程款。拖欠至今,致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季XX工程款239507元及利息(以239507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316元,由被告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XX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田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