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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张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鲁0704刑初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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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XX、张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17)鲁0704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男,1989年12月25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现住址为吉林省长春市XX。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X,男,1990年9月2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现住址为吉林省长春市XX。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甜甜,山东XX律师。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张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X、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张X及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李甜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XX、张X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合谋,约定各投资一万元(实际每人投资约七千元)购买赌博软件在网上开设赌场,获利后均分。二被告人于2017年3月初购买“永x软件微信娱乐-普通版”等软件,在“Mxxx城”注册账号,建立赌博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发展成员接受投注,以微信“董先生”、“米x”、“小xx”接收群成员赌资,为成员在“Mxxx城”进行投注,按照事先约定赔率,以“北京xxxx”开奖结果计算输赢进行赌博,通过赔率差、网站返水获利;自2017年4月中旬二被告人自己坐庄,继续接收微信群成员的投注,但不将赌资在“Mxxx城”进行投注,继续以北京xxxx”开奖结果计算输赢进行赌博,2017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自2017年3月初至6月7日二被告人在微信群中收取群成员微信投注70余万元,在此期间非法获利4万余元。

  另查明(一)被告人董XX于2017年6月14日到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岭东派出所投案,被临时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后被潍坊市公安XX押解回潍坊,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2017年6月7日晚19时许,潍坊市公安XX到董XX租住处抓捕董XX,董XX当时未在家,与董XX合租的张X及其母亲在家,应民警要求,张X配合民警积极抓捕董XX,但董XX未出现,次日,张X同民警到长春市二道口公安分局接受询问,在办案民警并不掌握其系董XX同案犯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与董XX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二)被告人董XX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了违法所得,被告人张X在侦查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董XX、张X作案使用的手机三部、电脑主机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张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永x软件微信娱乐-普通版”软件数据明细表、聊天信息、赌博软件明细、微信交易明细、“董先生”微信收入明细、“米x”微信收入明细、“小xx”微信收入明细、赌博网站注册、投资资料、打款截图;证人孙某、李X的证言;被告人董XX、张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张X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通过赌博软件、建立赌博微信群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XX、张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在公安机关尚未发现其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询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XX、张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的“张X具有初犯、自首、退赃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椐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于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电脑主机一台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董XX、张X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董XX、张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初东光

  审 判 员  栾 鸾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辛 瑜


  • 2017-09-26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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