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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广州XX某化妆品有限公司、XXXXXX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8)辽0103民初124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翾律师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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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广州XX某化妆品有限公司、XX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民初12462号

  原告:赵XX,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翾,辽宁XX功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辽宁XX功XXX律师。

  被告:广州XX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XX白某区嘉禾街。

  法定代表人:吴XX。

  被告:XX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南菏泽XX。

  法定代表人:董XX。

  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XX。

  法定代表人:马X。

  被告:吴XX,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XX白某区。

  原告赵XX与被告广州XX某化妆品有限公司、XX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郑州XX公司、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杭州XX公司、吴XX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赵XX于2018年8月27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某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79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郑XX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XX


  • 2018-08-27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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