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与广州XX某化妆品有限公司、XX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民初12462号
原告:赵XX,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翾,辽宁XX功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辽宁XX功XXX律师。
被告:广州XX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XX白某区嘉禾街。
法定代表人:吴XX。
被告:XX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南菏泽XX。
法定代表人:董XX。
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XX。
法定代表人:马X。
被告:吴XX,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XX白某区。
原告赵XX与被告广州XX某化妆品有限公司、XX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郑州XX公司、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杭州XX公司、吴XX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赵XX于2018年8月27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某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79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郑XX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