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XX公司、陈X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皖民申30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范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再审申请人杭州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沈XX
审判员 台 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