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XX
(2019)沪0115民初21671号之二
原告何某某,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北京XX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16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王某某申请解除保全,被告王某某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75.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XX
人民陪审员 褚X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