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522民初307号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
案情简介:原告李X,男,1974年9月出生,199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邻村的被告王X,1995年4月双方在当地镇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融洽,1998年2月双方生育长女,现已婚。2005年4月双方生育二女,现读高二。2013年8月,被告王X经原告李X姐夫介绍去广西南宁做传销,自此双方产生裂痕,王X不仅带上所有家庭积蓄,而且还带走才八岁的小女儿去南宁上学。2014年11月,王X通过色相引诱某男士做传销,一天该男士将王X带离传销组织,将小女儿丢在出租屋,自此原告李X与被告王X夫妻关系恶化,李X于2018年7月和2019年2月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王X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第二次另行委托本地律师,二次诉讼原告李X均在协商不成后撤诉。2020年3月9日,李X再次诉请离婚。
办案经过:2020年3月10日晚七点二十,突然被告王X加我微信,本来我已经删除其为好友,王X说男方又第三次起诉离婚了,定在3月18号开庭,还是相信我,要我再次给她出庭代理,作为律师,能够被人信任,那当然是很幸福的事,我愉快的答应了她,并就委托事宜谈妥。我认为,就他们离婚而言,原告李X已经三次起诉,夫妻俩从2013年8月就一直分居至今,彼此早已形同路人,没有必要再纠缠了,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和自救,所以我建议她同意离婚。那么留下的就是子女和财产,而子女这部分,大女儿已经嫁人生子,小女儿在读高二,但是王X与他人私奔时丢下小女儿,这个对孩子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况且多年来王X没有尽一个母亲的责任,抚养和教育她,所以争取抚养权是不现实的,唯一可争取的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屋了,所以拿出证据,证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代理律师的第一考量,而修建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证是原告李X父亲的名字,幸好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承认该房屋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我们复印出第一次的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在法庭上最终原告李X认可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这样被告王X从被动变成了主动,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我们提出原告李X或者给一层房屋,或者折价补偿!
案件结果:一,双方自愿离婚;二,二女儿由原告李X抚养,小孩抚养费原告李X自愿全部承担,不让被告王X负责;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屋归原告李X所有,被告王X依法享有的部分,被告王X自愿将其所有部分赠与其子女,原告李X自愿给予被告王X补偿款10000元。
审判员:李XX,法官助理:陈X
书记员:曾XX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