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12民初4368号
原告:毛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杰,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梅傲雪,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案情简介】:毛X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要求解除认购协议返还定金。
【简述案情内容】:毛X于2017年6月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一份,同日缴纳定金2万元。认购协议约定3日双方签约,签约当日毛X提出来将开发商承诺的学区房写入购房合同并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不合理格式条款,开发商予以拒绝。毛X起诉后开发商答辩说认购协议中已经约定了毛X已经阅读开发商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放弃磋商条款的权利,故毛X再次提出修改和增加条款属于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律师认为《认购协议书》是开发商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合同,其内容剥夺了业主磋商合同条款的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业主与开发商未能就合同条款及其签订事宜达成一致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理由,该理由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过错,依据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了违法条款无效,判决返还定金。
【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委托人固定证据,庭审中抓住重点问题。
【案件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毛X定金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本案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实践中业主购房均是使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就磋商条款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但磋商合同内容是业主的法定权利,不因为双方约定业主放弃而丧失。案件的核心业主要固定好证明按时签约并提出修改合同条款的证据,以便于庭审时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审判员 周XX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