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后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8)鲁0105刑初5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永杰律师
代表委托人与受害人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律师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观点被法院采纳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郭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鲁0105刑初510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郭XX。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马永杰,山东XX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辩护人为委托办理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法院变更为逮捕。诉讼中促成与受害人和解,出具谅解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办案经过

  办案过程中委托人与受害人一致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采取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手段。最终委托人家属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书,并出具谅解书。庭审中受害人反悔表示不谅解,但未说出合理理由。

  案件结果

  被告人郭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

  涉嫌故意伤害后要积极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以便于法院作出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朱建军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培


  • 2019-06-25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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