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郭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鲁0105刑初510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郭XX。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马永杰,山东XX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辩护人为委托办理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法院变更为逮捕。诉讼中促成与受害人和解,出具谅解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办案经过
办案过程中委托人与受害人一致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采取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手段。最终委托人家属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书,并出具谅解书。庭审中受害人反悔表示不谅解,但未说出合理理由。
案件结果
被告人郭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
涉嫌故意伤害后要积极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以便于法院作出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朱建军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