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1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杰,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XX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初,美团通过第三方平台招聘外卖骑手,小X前往应聘,不久便接到xx同城的电话,让他去XX公司参加面试,面试通过后公司通知他从当月17日起上班,工作岗位是送餐员,承接美团订单,然后按地址送餐。2018年1月21日,小X在送餐途中发生工伤,至今在家休养,自2018年2月后公司就未向其支付过工资。记者通过了解得知,XX公司是第三方公司,公司与小X并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从未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向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被告知因未提供劳动合同故需要先行认定劳动关系。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小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应由XX公司直接管理,而是通过接单平台APP
接单。同时,小X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工资组成部分中含底薪和提成,其工作时间也不具备正常标准工时制的必备条件,所以裁定小X与XX公司之间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系自由约定达成承揽合同关系,驳回了小X的全部仲裁请求。
然后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小X的请求。
案件结果
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等八个标准来综合参考。上述案例中,外卖送餐员与公司之间关系稳定,除配送快餐外,基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并受公司日常管理和考核考评,符合目前新型劳动关系所具有的时代特征,应当被认定与为之服务的公司有确定的劳动关系。
审判长 许XX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唐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