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张X与被告李X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16日生育一子张XX。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8年3月,张X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组织调解后双方同意和好。
然而调解和好后,双方仍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任何和好可能。张X遂于2019年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李X按月支付抚养费。
二、案件处理
李忠宝律师接受原告张X委托后,通过与委托人深入沟通,了解到第一次起诉调解和好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双方各自生活,见面只有争吵,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律师分析认为,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办案重点应放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取上。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较少,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孩子抚养权。律师协助委托人收集了大量证据材料,从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照顾能力、孩子生活习惯等多个维度,证明孩子随原告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加有利。同时,律师指导委托人整理了第一次起诉调解后双方持续分居、感情无改善的相关证据,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事实依据。
庭审中,律师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两大核心问题,充分举证、据理力争,全面阐述了原告抚养孩子的优势条件。
三、判决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第一次起诉调解和好后,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持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判决婚生子由原告张X抚养,被告李X按月支付抚养费。因被告暂无稳定经济来源,抚养费金额按其实际负担能力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核心诉讼请求。
四、律师价值与法律评析
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无法定离婚情形,法院通常会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但在第一次判决/调解后六个月,双方仍无和好可能、持续分居的,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李忠宝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在于:准确把握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胜诉概率,将办案重心聚焦于抚养权争夺,通过系统收集和组织证据,从多维度证明原告抚养孩子的优势,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离婚判决和孩子抚养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