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被告张X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云南XX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借款。2017年1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X向某建设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借期内月利率1%,逾期则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3.5%计算利息。同时约定,如张X不能按时还款,还应承担某建设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合同签订当日,某建设公司按张X的指示,将20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其指定的案外人公司账户,张X当即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借款。借款到期后,张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某建设公司多次催要,张X于2017年5月31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8月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愿意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然而承诺期限届满后,张X仍未还本付息,某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处理
李忠宝律师接受某建设公司委托后,了解到该公司系律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在借款发生时律师就已提前介入,指导完善了借款合同、委托支付授权书、借条等书面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接受委托后,律师系统整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借款合同、网银交易记录、借条、催款函、还款承诺书、律师函、委托授权书、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律师费发票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针对逾期利息标准,律师主动将合同约定的月息3.5%调整为年利率24%(月利率2%),确保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利率过高而被法院调整。
庭审中,张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律师当庭就借款事实、交付事实、催要事实及律师费支出逐一举证说明,确保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三、判决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张X向其借款200万元未还的事实,被告应归还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4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58000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及还款承诺书中均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付,亦予以支持。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张X归还原告某建设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由被告张X支付原告借期内利息4万元,以及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的逾期利息1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由被告张X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8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X负担。
四、律师价值与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律师主动将逾期利率从合同约定的月息3.5%(年利率42%)调整为月息2%(年利率24%),既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利益,又确保诉请完全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李忠宝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在于"事前防范+事后追偿"的全流程服务:在借款发生前,作为顾问单位律师提前介入,指导完善借款合同、委托支付、借条等关键证据,确保借贷关系清晰、交付凭证完整;在纠纷发生后,通过系统梳理证据链,精准调整诉讼请求,最终实现委托人全部诉请百分之百获得法院支持,包括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