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患者因术后胆漏导致感染,获赔16万余元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董宝涛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昆明)律...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643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胜诉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代理视角:原告一审代理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患者因右腹胀痛前往昆明某区级医院就诊,经超声检查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收治入院。该院于次日为患者实施全麻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患者持续剧烈腹痛,院方仅在患者强烈要求下给予止痛处理,未进一步完善检查、排查术后并发症,且在患者疼痛未缓解的情况下安排患者出院。
患者出院后腹痛症状持续加重,短期内两次返回该院复诊、二次住院治疗,院方多次检查仅提示术后炎症、盆腔积液等表象症状,始终未排查出核心病因,仅予以常规对症处理及止痛药物治疗,未及时发现术后胆漏问题,未采取有效诊疗措施。
因症状持续恶化,患者经急救转诊至多家上级医院,最终确诊为胆囊切除术后胆漏、胆汁性腹膜炎,需进一步手术治疗。患者经上级医院手术治疗后病情得以根治,但本次不当诊疗行为导致患者多次转诊、反复治疗,身体遭受持续损害,遗留伤残后果,同时产生大额医疗、误工、护理等经济损失。
患者认为涉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后观察疏漏、并发症排查缺失、复诊评估不足、延误诊疗等重大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二次损伤、伤残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二、当事人诉讼主张

(一)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医院承担75%的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35066.74元;2.判令被告承担司法鉴定费用15080元;3.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胆囊切除术后,未密切观察患者术后反应,对患者持续性、顽固性腹痛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排查手术并发症。患者多次复诊、复查,院方始终未能精准诊断胆漏病情,仅简单对症处理,严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多次转诊治疗,最终造成身体伤残。被告诊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且过错与原告全部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举证证实其长期在城镇务工、居住,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损失。

(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认可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患者术后复诊病情重视不足、评估不充分、未全面排查术后并发症,但主张患者自身护理不当亦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同时认为原告诉请的75%过错责任比例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调低责任比例;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同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并主张应当扣除患者治疗自身原发病的医疗费用。

三、举证与司法鉴定情况

(一)双方举证情况

原告为证实诉讼主张,提交了全套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各级医院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务工及居住证明、保险从业资料、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亲属患病资料、鉴定费发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用以证实诊疗事实、损害后果、伤残等级、误工损失、城镇赔偿标准适用依据及过错因果关系。
被告对部分病历、医疗票据、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部分证据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抗辩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丧失劳动能力、亲属无生活来源,住宿费、超额交通费无证据支撑,同时不认可过高过错比例及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

(二)司法鉴定核心结论

本案经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双重鉴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作为本案核心裁判依据:
1. 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涉案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比例为55%-75%;
2. 伤残及三期、后续治疗鉴定:患者涉案损害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预估3000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120日。

四、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因慢性结石性胆囊炎至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实施的首次胆囊切除手术符合基本诊疗规范,属于对患者自身原发病的合规治疗。患者术后出现持续性腹痛,多次返回被告医院复诊、二次住院,被告未能充分履行术后观察、并发症排查、病情审慎评估的诊疗义务,检查不完善、诊断不精准,未能及时发现术后胆漏核心并发症,导致患者病情持续加重、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救治,被迫多次转诊上级医院接受进一步手术治疗,最终形成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
同时查明,患者长期在城镇从业、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依法应当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患者未能提交有效、法定的劳动能力丧失鉴定意见,不足以证实其本人丧失劳动能力,亦无有效证据证实亲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院对案件诊疗经过、损害事实、费用支出、务工居住情况等核心事实予以完整确认。

五、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一)医疗机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精准裁量

司法鉴定给出55%-75%的过错参与度区间,原告主张按最高75%裁判,被告认为比例过高请求调低。法院结合院方过错程度、诊疗疏漏的持续性、延误治疗对损害扩大的主导作用、患者无自身过错等因素,折中精准裁量,最终认定被告承担65%的过错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适用: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界定

原告户籍为农村户籍,但举证证实其多年在城镇稳定务工、居住,收入来源于城镇,法院依法突破户籍限制,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核心赔偿项目,最大化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定适用条件

法院明确裁判规则:伤残等级不等于劳动能力丧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付核心前提是扶养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本案原告仅构成九级伤残,无劳动能力丧失鉴定结论,村委会证明、普通病历均不具备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法定效力,故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部不予支持。

(四)赔偿项目的扣减、核定与证据规则适用

法院严格区分原发病治疗费用与医疗过错扩大损失,依法扣除患者首次治疗自身基础疾病的住院费用及对应天数,仅对院方过错导致的二次治疗、病情加重、伤残损害等扩大损失予以赔付;同时对无票据佐证的住宿费、超额交通费予以驳回,对误工费、护理费依据法定标准及实际天数精准核算。

六、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司法鉴定意见、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昆明某区级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3765.72元(核定总损失251947.26元,按65%过错比例计算);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过错及诉求支持比例依法分担。

七、案例实务评析

(一)医疗损害裁判核心规则:区分原发病诊疗与过错扩大损害

本案清晰体现医疗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核心逻辑:医疗机构仅对自身诊疗过错造成的扩大性损害、继发性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对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的合规、必要治疗费用不予赔付。院方首次手术治疗原发病符合诊疗规范,对应的住院费用、治疗成本依法扣除,仅对术后延误诊疗、并发症漏诊、病情加重产生的全部后续损失承担责任,精准贯彻了“过错与损害相匹配”的侵权责任原则,对同类案件损失核定具有极强参考意义。

(二)过错比例裁量:司法鉴定区间的司法精细化调适

司法鉴定意见仅为参考依据,法院拥有独立裁量权。本案鉴定过错区间跨度较大,法院未机械采纳原告诉请的最高比例,也未过度降低院方责任,结合院方持续疏漏诊疗、多次复诊均未纠错、直接导致伤残后果的严重过错,折中确定65%责任比例,裁量尺度公平、精准,契合司法实践中“以鉴定为基础、以案情为核心”的裁判规则。

(三)城镇赔偿标准举证关键:居住+务工双重事实认定

本案再次明确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裁判规则:户籍性质不再是赔偿标准的唯一依据。农村户籍受害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长期城镇居住、稳定城镇务工、收入来源于城镇,即可全额适用城镇居民高标准计算赔偿,大幅提升伤残、误工等核心项目赔付金额,为同类案件受害人举证提供了清晰指引。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严格受限:劳动能力丧失为法定前置要件

实务中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构成伤残即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法院明确否定该观点: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无必然关联,仅构成九级轻度伤残、无专业劳动能力丧失鉴定结论的,一律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时明确村委会、普通病历不具备劳动能力认定资质,统一了此类诉求的举证标准与裁判尺度。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实际损害后果为裁量核心

本案患者因院方持续性诊疗过错,历经多次手术、反复转诊、长期病痛折磨,最终构成九级伤残,人身痛苦与精神损害真实且显著。法院结合伤残等级、院方过错程度、损害持续时间、诊疗过错的可苛责性,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既弥补了受害人精神损失,也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温度。

八、结语

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精细化裁判案例,完整展现了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逻辑、举证要点、过错裁量规则及损失核定标准。案件清晰区分了原发病治疗与过错扩大损失的赔偿边界,规范了过错比例、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既约束了医疗机构的诊疗审慎义务,也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本案为律师代理同类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了标准化办案思路:依托司法鉴定固定过错事实、聚焦城镇标准举证、精准剔除不合理抗辩诉求、精细化核算各项损失,最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 2019-01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董宝涛律师
董宝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董宝涛律师?
5.0分服务:1643人执业:12年
董宝涛律师
15301201****0810 执业认证
  •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纠纷
  • 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12、13楼
一、基本信息概览 董宝涛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现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
  • 152-8824-1074
  • yntcdong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