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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川0180刑初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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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0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严应兵,四川XX律师。

  指定辩护人方思程,四川XX律师。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9〕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指定辩护人方思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XX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XX被害人翁X经营的超市内,盗走香烟442包。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9530元。

  被告人杨XX到案后,供述了盗窃香烟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系累犯,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杨XX及指定辩护人对指控杨XX盗窃香烟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均对指控所盗香烟的数量及价值提出了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XX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XX被害人翁X经营的超市内,10余次从收银台下将各类条装香烟(有的已开封)装入编织袋中,28余次将摆放在货架上的各类散烟装入纸箱内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杨XX的户籍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翁X对香烟被盗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深人静无人看守之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杨XX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XX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盗窃香烟的数量及价值有误,应予纠正。

  关于杨XX及指定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所盗窃香烟数量及价值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对所盗香烟的数量及品牌陈述不一致,从监控视频中无法看清杨XX所盗香烟的数量及品牌,现无其它证据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盗香烟数量及价值的证据不充分,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盗窃被害人经营的超市内香烟的事实清楚,且从监控视频中,可见杨XX共10余次从收银台下将各种条装香烟(有的已开封)装入编织袋内,28余次从货架上将各种散烟装入纸箱内盗走,即便按被盗香烟中最低价值计算,其所盗香烟价值也远超过了定罪入刑数额标准。

  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杨XX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杨XX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盗窃香烟的事实,在看了监控视频后,才供述了盗窃事实,但仍未如实供述其所盗香烟品牌及数量,该行为不符合坦白情节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被告人杨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XX对被害人翁X的损失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华 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9-05-07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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