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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1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志良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155号

  原告洪X。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志良,上海XX律师。

  原告洪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X、被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张志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X诉称,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经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名洪X。婚后,被告未能对原告父母尽孝,未能与原告相互扶持,一味强势的作态及冷暴力对原告及原告家庭造成长时间的精神伤害。原、被告长期分居,早无夫妻感情可言,故原告诉请来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洪X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留学期间,被告每个周末都去看望原告父母,不存在对原告父母未尽孝的事实。原、被告之间聚少离多、无法及时沟通,导致双方之间有些误会,但夫妻之间应该互相信任、包容和理解。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深厚,还有和好的可能,婚生女儿也需要双方抚养和教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经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2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名洪X。现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睦。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是神圣而庄严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应慎重。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现原、被告在生活琐事上发生矛盾,这是现实夫妻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夫妻之间应本着互谅、互助的原则,协商解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离婚了事。从维护孩子利益的角度,父母离婚对孩子今后健康成长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院认为,只要今后原、被告共同珍惜婚姻和家庭,互相扶持和体谅,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洪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洪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贾XX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XX

  • 2015-08-25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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