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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符XX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川01民终81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笑律师
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王某多、符某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8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XX,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江苏XX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XX,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上诉人王XX、符XX因与被上诉人冯XX、原审第三人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X、符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姚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XX


  • 2018-08-02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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