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多、符某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8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XX,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江苏XX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XX,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上诉人王XX、符XX因与被上诉人冯XX、原审第三人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X、符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姚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