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闽清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4民初2047号
原告:陈XX,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王X,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林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涂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