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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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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闽清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4民初2047号

  原告:陈XX,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王X,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林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涂XX


  • 2019-09-20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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