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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林XX等与刘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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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林XX等与刘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150号

  原告:冯XX(FENGGUOFU),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现住澳大利亚。

  原告:林XX(LINXIAOYU),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现住澳大利亚。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福建XX律师。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福建XX律师。

  被告:刘X,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熊XX,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以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福建XX律师。

  以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福建XX律师。

  原告冯XX、林XX与被告刘X、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冯XX、林XX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林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计4740元,由原告冯XX、林XX负担。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19-04-05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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