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XX、林XX等与刘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150号
原告:冯XX(FENGGUOFU),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现住澳大利亚。
原告:林XX(LINXIAOYU),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现住澳大利亚。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福建XX律师。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福建XX律师。
被告:刘X,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熊XX,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以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福建XX律师。
以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福建XX律师。
原告冯XX、林XX与被告刘X、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冯XX、林XX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林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计4740元,由原告冯XX、林XX负担。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