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4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杰,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案件】: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前期签订《认购合同》并缴纳了定金与预付购房款,但定金未足额缴纳。在签订《购买合同》时,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未能签订《购买合同》,开发商以购房人违约为由,拒不退还购房人的定金以及购房款。本案中,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人交纳的预购房款,二审予以维持,为终审判决。
【办案经过】我方以未能协商一致,未签订《购买合同》为由进行起诉;被告辩称签订《认购协议》之后,应当继续履行《认购协议书》的内容为抗辩,且主张原告未能按照协议书的内容签订《购买合同》而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结果】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业主购房款373089元。
【律师说法】《认购协议书》系预约合同,而《房屋购买合同》系本约合同,预约合同设定的义务系双方当事人订立本约。双方对本约合同进行了充分磋商,虽然没有签订本约合同,仍应认定为履行了预约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即乙方未因不能订立本约合同而构成违约。再者,《认购协议书》中可以约定定金或者违约金,适用相应的定金或者违约金规则;而关于购房款的条款应在《购买合同》中予以约定,并非《认购协议书》功能之所在。
本案系购房买卖纠纷,由于开发商与广大购房者之间,往往会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同时缴纳定金以及购房款,进而再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由于购房往往涉及到巨额财产,为了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以下建议:一、希望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的合法规定予以约定并履行,《认购协议书》可以约定定金或者违约金,而交付购房款是《房屋购买合同》的约定,于购房者而言,可以只交付定金,而不交付预购房款;二、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审查合同,如若对其中条款有异议,及时向对方提出,并予以沟通协商,要认识到签字的重要性;三、时刻注意证据的保存,包括各种收据、录音录像、相关合同等文本;最后,当购房人与开发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又拒不退还相应财产之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咨询律师。
根据目前市场经济,由于大部分房价跌落,购房人也有了更多的选择,本案例无疑提供了一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思路,同时也可以促进两平等主体之间公平平等的履行设立、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无论双方当事人是贫穷还是富有,是强大还是弱小,在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审 判 长 栾钧霞
审 判 员 高希亮
审 判 员 尹 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