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苏03刑终60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XX,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济南市(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9月15日被临时寄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当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阚XX、马晓贝,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X,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9月15日被临时寄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当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XX,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9月15日被临时寄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当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包永东,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XX,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9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孙X,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赵XX,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张XX,又名张X,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辛XX,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沛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吕XX,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人,大专文化,个体,住徐州市贾汪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张X,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石XX,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山东省济南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董XX,又名吴X,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依川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菏泽市(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依川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2016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包XX、孙XX、包XX、岳XX、孙X、赵XX、张XX、辛XX、吕XX、张X、石XX、董XX犯销售假药罪一案,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7)苏0381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包XX、孙XX、包XX、岳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刑初6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张XX
审 判 员 庄 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XX
书 记 员 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