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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6)鲁0911刑初2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晓贝律师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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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鲁0911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于泰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科员,住泰安市泰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阚XX、马晓贝,山东XX律师。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岱检公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在任泰安高新区国税局大汶口分局税收管理员期间,于2005年至2011年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杜X、侯X等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1900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X于2005年中秋节至2010年中秋节前,先后分14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泰安市汶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杜X所送银座购物卡6500元和中国石化加油卡7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3500元。其中:

  (1)2005年中秋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2)2006年春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3)2006年中秋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4)2007年春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5)2007年中秋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6)2008年春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7)2008年中秋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8)2009年春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9)2009年中秋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10)2010年春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11)2010年中秋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12)2011年春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13)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杜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14)2008年,收受杜X所送2张中国石化加油卡,共计7000元。

  2、被告人王X于2005年中秋节前至2011年中秋节前,先后分13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泰安市泰山日出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侯X所送银座购物卡共计5800元。其中:

  (1)2005年中秋节前,收受侯X所送银座购物卡400元;

  (2)2006年春节前,收受侯X所送银座购物卡400元;

  (3)2006年中秋节前,收受侯X所送银座购物卡400元;

  (4)2007年春节前,收受侯X所送银座购物卡400元;

  (5)2007年中秋节前,收受侯X所送银座购物卡400元;

  (6)2008年春节前,收受侯X所送银座购物卡400元;

  (7)2008年中秋节前,收受侯X所送银座购物卡400元;

  (8)2009年春节前,收受侯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9)2009年中秋节前,收受侯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10)2010年春节前,收受侯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11)2010年中秋节前,收受侯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12)2011年春节前,收受侯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13)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侯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3、被告人王X于2009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先后分5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泰安XXX1所送银座购物卡共计2500元。其中:

  (1)2009年中秋节前,收受王X1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2)2010年春节前,收受王X1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3)2010年中秋节前,收受王X1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4)2011年春节前,收受王X1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5)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王X1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4、被告人王X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先后分3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泰安市XX厂原经理王X2所送银座购物卡,共计价值1500元。其中:

  (1)2009年春节前,收受王X2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2)2010年春节前,收受王X2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3)2011年春节前,收受王X2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5、被告人王X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先后分4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泰安XX2所送银座购物卡,共计价值2000元。其中:

  (1)2008年春节前,收受刘X2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2)2009年春节前,收受刘X2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3)2010年春节前,收受刘X2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4)2011年春节前,收受刘X2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6、被告人王X利用职务之便,于2009年中秋节前至2011年中秋节前,先后分5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原泰安XX所送银座购物卡,共计价值2100元。其中:

  (1)2009年中秋节前,收受白X所送一张面值300元的银座购物卡;

  (2)2010年春节前,收受白X所送一张面值300元的银座购物卡;

  (3)2010年中秋节前,收受白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4)2011年春节前,收受白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5)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白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7、被告人王X于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1年中秋节前,先后分3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泰安市岱岳区中旭汽车配件销售中心褚X所送银座购物卡,共计价值1500元。其中:

  (1)2010年中秋节前,收受褚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2)2011年春节前,收受褚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3)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褚X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8、被告人王X利用职务之便,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中秋节前,先后分3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泰安市XX厂经理马X2所送银座购物卡,共计价值1500元。其中:

  (1)2008年春节前,收受马X2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2)2010年春节前,收受马X2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3)2010年中秋节前,收受马X2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9、被告人王X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先后分3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泰安三中校办工厂厂长刘X3所送银座购物卡,共计价值1500元。其中:

  (1)2008年春节前,收受刘X3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2)2009年春节前,收受刘X3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3)2010年春节前,收受刘X3所送一张面值500元的银座购物卡。

  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X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X在担任泰安高新区国税局大汶口分局税收管理员期间,于2005年至2011年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杜X、侯X等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19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1、杜X、刘X1、侯X、王X1、王X2、刘X2、白X、褚X、马X2、刘X3证言以及工作履历表等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所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王X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于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王X犯罪所得31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贾XX

  人民陪审员  程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XX


  • 2016-12-26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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