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424刑初4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XX,男,1978年5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住址地为潍坊市潍城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1日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XX,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双峰县,租住地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2005年9月1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1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田XX,女,1981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磊,上海XX律师。
被告人XX,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住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XX。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郎兴旺,上海段和段(济南。
被告人高X,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租住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9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梅,山东XX律师。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田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靳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高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梁XX违法所得XXX.76元;被告人朱X献违法所得901903.67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七、本案扣押的伪造证件及印章及各类造假证书模板、各类造假印章模板、原材料;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刻章机、轧证器、切卡器、过塑机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 睿
审 判 员 孟XX
人民陪审员 邢XX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