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5民初335号
原告:姜XX,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超,天津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姜XX与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姜XX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XX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姜XX承担。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