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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津0105民初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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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5民初335号

  原告:姜XX,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超,天津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姜XX与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姜XX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XX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姜XX承担。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蕊


  • 2018-06-28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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