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2999号之一
原告:李XX,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黄XX、陈金枝,福建XX律师。
被告:梁X,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吴XX、马XX,福建XX律师。
被告:谢XX,女,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周X、刘X,福建XX律师。
被告:梅XX,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梁X,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张X,女,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X、刘X,福建XX律师。
第三人: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175334XJ。
法定代表人:梁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梁X、谢XX、梅XX、梁X、张X、第三人福州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102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X等人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1民终9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闽0102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9年5月7日,原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X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32元,减半收取计197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16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戴 清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郑XX
书记员张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能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