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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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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5民初17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XX,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永丰县藤XX,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江西求正沃德(吉安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永丰县XX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XX66。

  法定代表人:王X,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XX诉被申请人永丰县XX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赣0825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永丰县XX公司等的银行存款75592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755922元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刘XX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永丰县XX公司的银行存款755922元的冻结或对价值755922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伍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XX


  • 2019-09-02
  • 永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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