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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后及时保全对方财产,后对方主动还款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戴伯元律师
督促法院尽快保全,最终对方主动还款,未开庭就解决了纠纷

案件详情

  重庆市忠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民初1813号

  原告:李X,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何XX,重庆市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XX,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XX


  • 2019-03-13
  • 忠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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