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民初1813号
原告:李X,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何XX,重庆市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XX,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