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冬与石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6民初5811号
原告:石XX,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XX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夫妻关系),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天津XX律师。
被告:石XX,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与被告石XX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审判员 庞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XX
书记员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