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与张X林、张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3民初3098号
原告:李X,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天翼,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X与被告张XX、张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裴XX
审 判 员 边凤乐
人民陪审员 于同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