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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张XX、张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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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晓红律师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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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张X林、张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3民初3098号

  原告:李X,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天翼,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X与被告张XX、张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裴XX

  审 判 员  边凤乐

  人民陪审员  于同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2017-07-06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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