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X与伍XX、天津XX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吕X。
委托代理人胡晓红,天津XX律师。
被执行人:伍XX。
被执行人: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吕X与伍XX、天津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股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伍XX、天津XX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斌
审判员 于钟亮
审判员 彭春生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米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