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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与伍XX、天津XX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晓红律师
执行到位

案件详情

吕X与伍XX、天津XX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吕X。

  委托代理人胡晓红,天津XX律师。

  被执行人:伍XX。

  被执行人: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吕X与伍XX、天津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股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伍XX、天津XX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斌

  审判员  于钟亮

  审判员  彭春生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米XX


  • 2016-09-30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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