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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魏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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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魏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津0105民初2558号

  原告姜XX。

  委托代理人胡晓红,天津XX律师。

  被告魏XX。

  委托代理人魏XX(被告之父),天津海员学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金XX(被告之母),天津市XX公司退休工人。

  原告姜XX与被告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凤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晓红、被告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魏XX、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XX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发现双方生活习惯和观念存在较大差异,产生严重分歧。被告对我漠不关心,对我不体贴,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我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现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必要,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魏XX辩称,原告所述我对原告不够关心不属实。家务都是我做,原告身体不舒服,我也是悉心照顾原告。我们以前感情一直很好,只是目前因生活琐事产生了小矛盾,但并无原则问题,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底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并于2016年2月下旬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无原则问题,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今后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双方之间的矛盾定能化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凤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  纪长胜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6-05-27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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