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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秦民初字第00765号

  • 婚姻家庭
  • (2012)秦民初字第7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金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女,住。


委托代理人曾金峰,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苗,江苏XX律师。


被告龚X,男,住。


法定代理人龚X之父,男,退休,住。


原告王X与被告龚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XX、被告龚X的法定代理人龚X之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1992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5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1993年8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94年5月1日,原、被告之女龚XX出生。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由于脾气性格不投,在家庭生活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分歧。特别是从2000年8月起,因家庭住房问题,双方矛盾越来越激烈。2004年末至2005年初,因双方发生争吵、谩骂,原告在外租房住了近半年。后来,原、被告夫妻感情越来越疏远,无和好迹象,原告迫于无奈,自2009年7月起在外租房居住从而与被告分居已有两年多。综上,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龚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2009年因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现有后遗症,大小便失禁,并有失忆症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告自2009年6月22日离家出走,这么长时间没有打过电话回来,从未尽过一个妻子的责任。被告的父母都已七十多岁了,没有能力扶养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5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1994年5月1日,原、被告生一女。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被告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后被确定为智力残疾四级。自2009年7月起,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原告于2012年3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结婚证、残疾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扶持。原、被告结婚已有近二十年,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之后虽有矛盾,但均非根本性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生病导致生活有困难,双方更应妥善协商解决。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X与被告龚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陶  宁



书 记 员    麻婵娟


  • 2012-06-13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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