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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xxxx支行与任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审维持原判

  • 合同事务
  • (2019)渝01民终26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霞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与任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民终2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兴隆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0055705E。

  负责人:丁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X,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霞,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因与被上诉人任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19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任X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任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196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任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2.5元,减半收取1051.25元,由被上诉人任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5元,减半收取1051.25元,由被上诉人任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余彦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冉XX


  • 2019-06-03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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