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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0)豫0108民初2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翟丽男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王XX与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0)豫0108民初221号

  原告:王XX,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丽男,河南XX律师。

  被告:宋XX,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王XX与被告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XX、翟丽男、被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承包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6月26日共计向原告借款XXX元,约定月利率1.5%。原告将款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偿还原告部分款项。2019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言明被告还下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仅支付至2018年7月2日,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全部本息,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但被告至今也未按照还款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提供有欠条及还款承诺、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等证据。

  被告宋XX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承包工程赔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且原告提供有欠条及还款承诺、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借用原告的款项,应予偿还。原、被告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761元,减半收取4380.5元,由被告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王国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XX


  • 2020-02-03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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