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xx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1民初2280号
原告:官文明,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1785466H,住所:荆门市东宝区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娣,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官文明与被告荆门市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诉讼的被告主体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文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官文明负担。
审判员 毛XX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卢梦
书记员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