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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王X诈骗案成功无罪辩护,被告人无罪释放

  • 刑事辩护
  • (2018)冀0706刑初5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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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律师精准辩护,被告人无罪释放。

案件详情

 王X诈骗案成功无罪辩护,被告人无罪释放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XX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06刑初5号

  公诉机关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捕前住XX市通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于2017年6月30日决定拘留后,在逃。2017年10月24日至同年10月25日,被XX市海淀区看守所临时羁押。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

  辩护人徐晓鹏,XX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需要补充新证据,公诉机关于2018年4月8日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9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5月8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本院重新计算审限。在诉讼过程中,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贾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XX

  审理经过:

  王X于2010年4月以购买便宜房屋、底商为名以缴纳定金为名骗取受害人钱款,2014年1月10日公安立案调查,2017年10月王X被抓获归案,检察院以王X涉嫌诈骗罪为名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处王X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了案件,会见了被告人,了解到了具体的案件情况,认为本案并不构成犯罪,为经济纠纷。2018年6月11日,案件开庭进行了审理,辩护律师为案件进行的无罪辩护,提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经济纠纷,通过庭外搜集证据印证了辩护观点,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王X被无罪释放。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王X与被害人关于是否存在“购房名义借款”各执一词,辩护律师围绕印证案件为经济纠纷搜集了相关证据,在开庭辩护时予以指明,并全程在案件中坚持做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撤回对王X起诉,王X被无罪释放。


  • 2018-07-09
  •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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