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特150号
申请人XX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XX。
法定代表人田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也,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姜X。
申请人XX公司被申请人张X、姜X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公司要求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374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374号裁决书应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XX
代理审判员 酆 芳
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