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2017)鲁0786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3月2日被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明明,山东XX律师。
辩护人蒋XX,山东XX律师。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XX、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及其辩护人陈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付X租住徐X位于昌邑市某某路140号1幢3单元201室,后被告人付X谎称该房子为其亲戚所有,以将该房子卖给赵X为由,诈骗赵X人民币130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付X之父亲付X甲代为协议退赔被害人赵X的损失,赵X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付X从轻处罚,处以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办案说明、住宅房权证、收到条、协议书、收到条等;证人徐X、郑X、李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X的陈述;被告人付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付X的辩护人陈明明还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有悔罪表现,愿意返还被害人房款,应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近亲属代为协议退赔被害人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宪聚
人民陪审员 王雪森
人民陪审员 马显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