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803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2月6日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XX,广东XX律师。
辩护人岑XX,广东XX律师。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辩护人彭XX、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朱XX到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建设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柜员机准备取款时,发现在其前面取款的被害人罗X忘记取出的银行卡,遂起贪念,于是继续输入金额进行取款,从被害人罗X银行卡中取出5000元人民币并将罗X的银行卡一并拿走。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朱XX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罗X人民币7000元,同日,被害人罗X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朱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信息截图、ATM机监控视频截图、银行流水清单、被害人罗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其坦白认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XX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且足额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侯XX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